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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青海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Qinghai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QHPA)。根据《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药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学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以及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民族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药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76号,邮编:8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国内外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介绍和引进药学科学研究新成果,促进药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尤其青海省中藏药等道地药材研究成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省级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开展展医药科技评价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十)开展社会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药学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合理用药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准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自助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与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三)荣誉会员:对药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威望,且仍然能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相关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颁发本会的《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向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颁发本会的《团体会员证》。

(三)荣誉会员:须经两名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批准为荣誉会员,颁发本会的《荣誉会员证》。其中,外籍和港澳台荣誉会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及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六)积极撰写药学论文,参加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推广、普及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然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收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理事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学会会员;

(二)从事药物研究、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管以及教学的,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的药学领域或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四)热心学会工作,从事药学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支持本学会活动的企业界人士。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有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涉及本会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应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当理事达到50人以上时,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选任制)1名。负责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且最多不超过40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热心本会工作,熟悉本会工作,学风严谨,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法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单位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正常履职时,应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处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6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2届。

本会设监事6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2届。

由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其决议事项应当做出会议纪要,并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录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社会团体,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工作。对暂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的,通过联合简历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社会团体中开展党的工作,社会团体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本会党组织书记,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团体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四十七条  支持本会管理层党员与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资金使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一)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属本团分支设机构,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其名称为青海省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另刻公章,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委会管理制度,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二)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选任制)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5000 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 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本会只收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工作人员和理事、负责人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第额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里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记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7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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