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由全省药学(包括药品、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工作。)科学技术工作者及药学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经青海省民政厅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药学科学技术和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进行联谊、交流、合作的纽带和桥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成立党组织,加强党对学会的领导,引领会员听党话、跟党走。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全力推进“一优两高”,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踏实干事的作风,为青海省的药学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繁荣与发展;积极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学人才健康成长;立足青海实际,情系青海民生,为生产企业上规模、高效益、造好药服务,为营销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服务,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服务,为加快青海省经济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Qinghai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76号,邮编:8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 支持或组织编辑出版、发行药学科技书刊;
(三) 评议、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科技成果、论文等;
(四) 为药学相关单位和药学工作者提供药学科技咨询;
(五) 开展继续教育,普及药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六) 支持和培养年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健康成长;
(七) 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 开展药学科研成果中介服务和应用宣传活动;
(九)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有关的事宜;
(十)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与企业家。
(二) 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三) 荣誉会员:对药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威望,且仍然能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相关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会员:由本人向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批准为会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向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批准为会员,颁发全国统一的《团体会员证》。
(三) 荣誉会员:须经两名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批准为荣誉会员,颁发全国统一的《荣誉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章程及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六) 积极撰写药学论文,参加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推广、普及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然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权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其它机构;
(八) 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其它机构的负责人;
(九) 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的相关性、系统性以及管理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培训部、学术交流部,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培训部、学术交流部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成员;委员(成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体一定的协调、组织、号召力;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活动;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经秘书处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可聘为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对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或对本会有贡献的卸任理事会成员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或聘请为顾问,指导和关心学会工作,继续发挥余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部之间的关系和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部和其它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批各专业委员会、部和其它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挂靠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拨款及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银行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在离职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时,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若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经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再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9年10 月2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青海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